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航國際航班使用保稅航空燃油有關稅收事宜的通知
財稅[2004]218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執(zhí)行民航國際航班使用進口保稅航空燃油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42號)。
北京、上海、天津、廣州、深圳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xiàn)就民航國際航班使用海關負責監(jiān)管保稅油庫的進口保稅航空燃料油有關稅收事宜明確如下:
一、中國航空油料總公司所屬的北京首都國際機場中航油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油料保稅倉庫、上海浦東國際機場航空油料有限責任公司保稅油庫、天津濱海國際機場中航油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油料保稅倉庫、廣州新白云國際機場華南藍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航煤保稅倉庫、深圳寶安國際機場深圳市空港油料有限公司承海油品保稅倉庫,應以不含增值稅的價格向民航國際航班提供進口保稅的航空燃料油。
二、中國航空油料總公司所屬的上述海關負責監(jiān)管的保稅油庫,在按上述規(guī)定向民航國際航班提供保稅進口的航空燃料油時免征國內銷售環(huán)節(jié)增值稅。
三、以上規(guī)定從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