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應非臨床用血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9]456號
注釋:條款修改,第二條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修改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納稅人供應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如何征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桂國稅發(fā)[2009]76號)已悉。按照國家衛(wèi)生部門有關規(guī)定,你局請示文所述供應非臨床用人體血液的納稅人系指單采血漿站,其經審批設立后可以采集非臨床用的原料血漿并供應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用于生產血液制品?,F將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批復如下:
一、人體血液的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7%。
二、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也可以按照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辦法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修改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選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辦法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