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diào)整巖金礦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69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錄(第十二批)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和企業(yè)的實際情況,經(jīng)研究,現(xiàn)將調(diào)整巖金礦資源稅政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diào)整各等級巖金礦資源稅稅額標準,具體標準見《巖金礦各等級資源稅稅額明細表》(附件1)。
二、調(diào)整巖金礦各等級的范圍?!稁r金礦資源等級分類明細表》(附件2)列明的企業(yè)(或金礦)按所屬等級和《巖金礦各等級資源稅稅額明細表》確定適用稅額。未列入《巖金礦資源等級分類明細表》的企業(yè)(或金礦)適用的稅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其資源狀況,參照《巖金礦各等級資源稅稅額明細表》和《巖金礦資源等級分類明細表》中確定的鄰近礦山的稅額標準,在浮動30%的幅度內(nèi)核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三、原礦已繳納過資源稅,選冶后形成的尾礦進行再利用的,只要納稅人能夠在統(tǒng)計、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體操作上能夠同應稅原礦明確區(qū)隔開,不再計征資源稅。尾礦與原礦如不能劃分清楚的,應按原礦計征資源稅。
四、采用堆浸工藝,礦石與廢石(品位低于0.5克/噸)分別堆浸,納稅人能夠在統(tǒng)計、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體操作上能夠同應稅原礦明確區(qū)隔開的,是否對廢石征收資源稅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五、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執(zhí)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3號]所附“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中的巖金礦石各等級稅額以及“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的“巖金礦石資源等級表”同時廢止。
附件:
1.巖金礦各等級資源稅稅額明細表(略)
2.巖金礦資源等級分類明細表(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