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道部所屬單位恢復征收車船使用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7]第057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錄(第十二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道部“八五”后兩年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5號]中有關免征車船使用稅的政策于1995年底執(zhí)行到期?,F(xiàn)經國務院批準,對鐵道部所屬原執(zhí)行經濟承包方案的鐵路運輸、工業(yè)、供銷、建筑施工企業(yè),鐵道部直屬鐵路局所辦的工副業(yè)企業(yè),以及由鐵道部自行解決工交事業(yè)費的單位,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復征收車船使用稅。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繼續(xù)免征車船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