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福建省煤炭資源稅稅額標準的通知
財稅[2005]85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錄(第十二批)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3號)
福建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
經研究決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將你省煤炭資源稅適用稅額統一提高至每噸2.5元。
請遵照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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