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天津xx電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設立的分公司繳納流轉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7]33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4號)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天津奧的斯電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設立的分公司繳納流轉稅問題的請示》(津國稅二[1996]110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對天津奧的斯電梯有限公司在各地設立的分公司繳納流轉稅問題明確如下:
對電梯安裝業(yè)務取得的收入在安裝地按照3%的稅率繳納營業(yè)稅;對維護、修理和零配件的銷售及舊梯改造所取得的收入均按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
1997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