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資源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6]第605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4號)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手工回收煤炭是否征收資源稅問題的請示》(遼地稅函[1996]30號)收悉。對你省一些地區(qū)的部分單位和個人,在廢棄的煤矸石中利用簡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對外銷售或使用,且這些煤炭屬于未納資源稅的原煤,經(jīng)研究決定:為便于加強資源稅的征收管理,對這種未稅原煤,可按其銷售和自用數(shù)量依法照章征收資源稅。
特此批復,請遵照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