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關于石油、石化集團所屬加油站安裝稅控裝置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2001]185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4號)
為了做好石油、石化集團所屬加油站安裝稅控裝置的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聯(lián)合下發(fā)了《關于石油、石化集團所屬加油站安裝稅控裝置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0]159號)。考慮到石油、石化集團將加快實施所屬加油站IC卡繳費系統(tǒng)工程的實際情況,以及解決稅控裝置與IC卡繳費系統(tǒng)的兼容問題,有利于兩大集團改進行業(yè)管理,增強競爭力,同時也有利于加強稅收征管,在總結前階段安裝稅控裝置經驗基礎上,現(xiàn)就石油、石化集團所屬加油站安裝稅控裝置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團所屬加油站可在已取得防爆、計量和稅控功能合格證的稅控裝置產品中選型,也可采取已取得稅控燃油加油機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生產廠家改造自己原生產的非稅控加油機的方式,由省石油、石化公司與稅控裝置或稅控加油機生產廠家簽訂定貨及售后服務合同;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的要求,自行組織其所屬加油站稅控裝置的安裝和改造;對已經安裝的,不再重新選型,但需經國家防爆檢測單位檢測合格。稅控裝置存在的其他問題,將另行研究解決。對已經接近報廢年限的加油機,在2001年內,可直接以稅控加油機進行更換。
二、石油、石化集團所屬加油站已安裝IC卡繳費系統(tǒng)的,可暫不安裝稅控裝置;石油、石化集團在2001年內,可各選2至3個省市進行IC卡繳費系統(tǒng)改造試點。改造試點必須取得防爆、計量和稅控功能檢測合格后方可實施。
三、稅控加油機生產廠家對自己原生產的非稅控加油機進行改造,必須符合防爆、計量和稅控功能,以及稅控初始化的要求。稅控加油機生產廠家應將幾種有代表性的改造樣機和改造方案送國家防爆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和認可。防爆改造檢驗應按照GB3836《爆炸性環(huán)境用防爆電氣設備》、GB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電力裝置設計規(guī)范》、GB50156《小型石油庫及汽車加油站設計規(guī)范》等標準進行。在取得防爆合格證和認可后,將改造方案和樣機一并送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和國家稅務總局授權的檢測機構進行計量和稅控功能的檢測。檢測機構應參照JJF1056-1998和JJF1060-1999對送檢樣機進行檢測,其中最小流量(0.20max)下,示值誤差的準確度為±0.5%。檢測機構對通過檢測的,要出具檢測合格報告和改造方案認可報告,并報送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和國家稅務總局。改造方案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四、做好防爆安全和驗收工作
(一)加油機的防爆問題是關系到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大事,必須慎之又慎。各級稅務機關和技術監(jiān)督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抓好防爆安全工作。安裝和改造單位在安裝稅控裝置和實施加油機改造時,必須嚴格按照《燃油加油機稅控裝置現(xiàn)場安裝注意事項及有關要求的通知》(質技監(jiān)量函[1999]029號)和《燃油加油機稅控功能改造整機防爆檢驗工作實施辦法》(見附件)進行。在計量檢定和稅控初始化前必須通過整機防爆性能檢驗。整機防爆性能檢驗由負責改造的單位聘用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認可的具有防爆檢驗資格的人員承擔。檢驗合格的,由改造單位報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組織抽查。通過抽查的,在加油機上張貼防爆檢驗合格標志。
(二)對已經安裝稅控裝置的加油機整機防爆檢測,應按照《燃油加油機稅控功能改造整機防爆檢驗工作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由稅控裝置生產廠家將幾種有代表性的加油機安裝方案送防爆檢測機構審查,并在每個省市確定幾個安裝示范點。改造的加油機經防爆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方準進行抽查和驗收。
(三)對通過檢定和檢測的燃油加油機及稅控裝置,實行鉛(簽)封。稅務機關要按稅控初始化的要求對加油機和稅控裝置實施初始化。安裝工作結束后,稅務、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要組成聯(lián)合驗收小組,對安裝的稅控裝置和改造的加油機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停止使用。
五、考慮到石油石化集團所屬加油站安裝稅控裝置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規(guī)定實施需要一段準備時間,因此,全國加油站安裝稅控裝置工作結束期限延長至2001年10月31日。安裝工作的總結于2001年12月31日前報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
2001年3月16日
附件:燃油加油機稅控功能改造整機防爆檢驗工作的實施辦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