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1]248號
注釋:條款失效,第一條“拖拉機底盤屬于農機零部件,不屬于農機產品,因此,拖拉機底盤也應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钡囊?guī)定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注釋:條款失效,第二條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62號)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增值稅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請示》(蘇國稅發(fā)[2000]554號)收悉?,F(xiàn)就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關于薄荷油、拖拉機底盤適用稅率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1號)對“食用植物油”的注釋,薄荷油未包括在內,因此,薄荷油應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拖拉機底盤屬于農機零部件,不屬于農機產品,因此,拖拉機底盤也應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關于收購免稅棉花抵扣稅率問題根據現(xiàn)行規(guī)定,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棉花經營單位向農業(yè)生產者購進免稅棉花,可根據農產品收購憑證注明的收購金額按13%的稅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這里的“棉花經營單位”不包括良種棉加工廠和紡織企業(yè)。良種棉加工廠和紡織企業(yè)直接向農業(yè)生產者購進的免稅棉花,應按10%的稅率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