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桉樹木片適用退稅率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發(fā)[1997]650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62號)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調高桉樹木片出口退稅率的請示》(粵國稅發(fā)[1997]297號)收悉。關于你局要求對出口桉樹木片6%退稅率辦理退稅的問題,經研究,考慮到桉樹木片不屬農產品征稅范圍,且在實際執(zhí)行中一直是按17%稅率征稅的實際情況,我局意見:桉樹木片屬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yè)品,對出口桉樹木片(不包括碎木片)可按6%的退稅率辦理退稅。
本批復自1997年1月1日起執(zhí)行,1996年12月31日之前報關出口貨物的已退稅不予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