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境口岸免稅店經營國產品試行退(免)稅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fā)[1996]182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62號)
為了積極鼓勵和支持免稅店經營國產品,促進我國商品出口,提高我國商品的知名度,經國務院辦公廳批準,對免稅店經營國產品試行退稅政策?,F(xiàn)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國家旅游局所屬中國免稅品公司統(tǒng)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稅店銷售的國產品試行退稅政策,供應對象為辦完手續(xù)的出境人員。試行退稅的國產品包括卷煙、酒、工藝品、絲綢、服裝、保健品(包括藥品)等六大類。各免稅店不得擅自擴大供應范圍,試行退稅的國產品也不準做批發(fā)業(yè)務。
二、辦理退稅的程序、手續(xù)為:中國免稅品公司統(tǒng)一以含稅價向生產廠家購貨,再調撥給免稅店,并存入經海關批準的免稅店專用保稅倉庫。免稅店售出貨物后憑下列單證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稅:
(一)中國免稅品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及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
(二)加蓋中國免稅品公司報關專用章的國產品進入免稅店保稅庫的報關單;
(三)海關對國產品的核銷證明。對國產卷煙,列入國家出口卷煙免稅計劃內,由中國免稅品公司憑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核簽的“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免稅向卷煙廠收購,免稅銷售給免稅店后,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憑主管卷煙廠征稅的稅務機關核簽的“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發(fā)函通知主管免稅店退稅的稅務機關對已免稅卷煙進行管理,主管免稅店退稅的稅務機關進入管理后根據(jù)加蓋中國免稅品公司報關專用章的卷煙進入免稅店保稅庫的報關單向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復函,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接到復函后工作結束。免稅店銷售卷煙后憑上述(二)、(三)兩項單證向主管其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核銷。
三、對免稅店經營國產品實行退稅政策,應按《國務院關于調低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國發(fā)[1995]29號)、《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fā)[1994]031號)、《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guī)定》(財稅字[1995]92號)、《關于出口貨物恢復使用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管理的通知》(財稅字[1996]8號)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四、本規(guī)定自1996年9月1日起試行,試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總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司)。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