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達2006年第二季度免稅出口卷煙計劃的通知
國稅函[2006]464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第二批)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8號)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煙草專賣局申請,現將2006年第二季度免稅出口卷煙計劃(見附件)下達給你們。
請你局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出口卷煙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123號)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出口卷煙的免稅及核銷手續(xù)。為防止騙稅問題的發(fā)生,各地國家稅務局在辦理出口卷煙的免稅及其核銷手續(xù)時,對出口的境內外差價較大的名優(yōu)卷煙,尤其要注意加強審核、審批管理。對出口卷煙單證不齊或與相關電子信息比對有誤的,一律不得辦理免稅核銷手續(xù);已免稅款全部予以追繳入庫。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2006年第二季度免稅出口卷煙計劃(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