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別克牌轎車減征消費稅的通知
財稅[2004]59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消費稅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財稅 [2009]18號)
上海市財政廳、國家稅務局:
上海通用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別克牌轎車,經國家指定的檢驗中心樣品檢驗和生產一致性審查,達到《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Ⅱ)》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檢驗程序符合財稅[2000]26號規(guī)定的要求。經研究,對上海通用汽車有限公司在2003年5月21日至12月31日期間生產銷售的SGM7161LK、SGM7161LE、SGM7161LEAT、SGM7180LSAT型別克牌小轎車,準予按應納消費稅稅額減征30%。文到之日以前應減征的消費稅可以在以后應交的消費稅中予以抵減。
請遵照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