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電管理站收取的電工經費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7]241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guī)范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7號)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農電管理站收取的電工經費征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遼國稅[1996]206號)收悉。你省農電管理站收取的電工經費是在向用戶收取電費的同時,每度電加收0.02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無論如何進行財務核算,以及采取何種方式進行結算和開具發(fā)票,均應征收增值稅。因此,對你省農電管理站收取的電工經費應隨同價款一并征收增值稅。
關于電工經費免征增值稅的問題,根據(jù)現(xiàn)行稅收法規(guī)規(guī)定,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除國務院規(guī)定外,任何地區(qū)、部門均不得擅自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