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進口貨物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7]350號
注釋:條款修改?!凹{稅人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修改為“納稅人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合法海關完稅憑證”修改為“進口貨物取得的合法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若干增值稅規(guī)范性文件引用法規(guī)規(guī)章條款依據(jù)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10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qū)咨詢,納稅人進口貨物報關后,境外供貨商向國內(nèi)進口方退還或返還的資金,或進口貨物向境外實際支付的貨款低于進口報關價格的差額,是否應當作進項稅額轉出?,F(xiàn)明確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納稅人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修改為“納稅人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合法海關完稅憑證(修改為“進口貨物取得的合法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是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唯一依據(jù),其價格差額部分以及從境外供應商取得的退還或返還的資金,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本文發(fā)布前納稅人已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的,可重新計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