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1]122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有關稅收政策執(zhí)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6]10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中央各部門機關后勤體制的改革,經國務院批準,現對中央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機關服務中心)體制改革后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機關服務中心為機關內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暫免征收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yè)所得稅。
二、對機關服務中心為機關以外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依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納稅。
三、機關服務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員為主開辦的經濟實體從事經營、服務活動,可享受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有關稅收優(yōu)惠政策。
四、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政協常委會所屬機構、中央黨校、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全國臺聯、中國記協以及地方省級黨委、人大、政協等機關后勤體制改革后,可比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
五、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具體執(zhí)行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