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7年第二批森林消防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財稅[2007]166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財政部令2011年第62號)
河北、山西、遼寧、吉林、江蘇、安徽、福建、河南、廣東、深圳、四川、貴州、云南、青海、寧夏、新疆?。ㄗ灾螀^(qū)、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對國家林業(yè)局申請的2007年第二批217輛設有固定裝置的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和24輛森林消防運兵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范圍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08年6月30日,過期失效。購車單位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xù)時,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車輛內(nèi)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1套,國家林業(yè)局森林防火辦公室配發(fā)的“森林消防專用車證”和“森林消防車輛調(diào)撥分配通知單”。主管稅務機關依據(jù)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車輛計劃、免稅車輛型號、車輛內(nèi)觀、外觀彩色照片、“森林消防專用車證”、“森林消防車輛調(diào)撥分配通知單”(照片及證單式樣從國家稅務總局FTP服務器的LOCAL\流轉(zhuǎn)稅司\消費稅處\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稅圖冊地址下載)為購車單位辦理免稅手續(xù)。
免稅車輛因轉(zhuǎn)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附件:1.2007年第二批森林消防指揮車免稅指標分配表(略)
2.2007年第二批森林消防運兵車免稅指標分配表(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