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運輸費用扣除率的通知
財稅字[1998]114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增值稅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1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從1998年7月1日起,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應稅貨物支付的運輸費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報抵扣的運輸費用進項稅額,不論運輸發(fā)票何時開具、其所注明的運輸費用是否已經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199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