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洋石油稅務局關于對×××公司等外商征收預提稅問題的批復
財稅油政[1985]1號
?? (此文件已廢止或失效)
海洋石油稅務局上海分局:
你局(84)財稅油滬字第58號文收悉。對文中提出的外國租賃公司向××出租設備收入如何征稅的問題,經研究,同意你局意見,即:
1.外國公司在中國沒有設立機構,又不派人來華提供服務的純租賃業(yè)務收入,應由承租人在支付租金時扣繳20%的預提所得稅。
2.外國公司在國外將部分設備、工具銷售給在我國進行海洋石油勘探作業(yè)的外國石油公司,部分設備租給這些石油公司的,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對銷售部分,不予征稅;對于租賃部分,應按租賃的有關規(guī)定征稅。
3.對租賃商派人來華為出租設備提供修理、檢查、清洗等服務的收入,照征預提所得稅。如派人來華參加承包工程作業(yè)的,則按照對承包商的納稅管理辦法,征收工商統(tǒng)一稅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
4.租用的設備從出租方到承租方之間的往返運費,如由承租方直接支付給第三方的,可不列入出租方的租賃收入中,征收預提所得稅;如運費列入租金中,記入出租方發(fā)票的,則應作為租賃收入的一部分,征收預提所得稅。
5.如出租方在出租設備的同時提供人員服務,人員的住宿費、伙食費、交通費等由出租方負擔,并已包括在租金中的,在承租方扣繳預提所得稅時,不得扣除計算;如出租方支付上述費用后再向承租方收取的(不論是開列發(fā)票或開出借款通知單),應并入租金收入中照征預提所得稅;如由承租方負擔,直接支付給第三方的,可不列入出租方的租賃收入征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一日
???? 相關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