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違章處罰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4】第06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于1993年實施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的部分內(nèi)容已不適用。為加強印花稅的稽征管理,依法處理違章案件,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有關印花稅的處罰辦法明確如下: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處罰。
????一、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3倍至5倍的罰款。
????二、已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注銷或者未畫銷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未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倍至3倍的罰款。
????三、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5倍或者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