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納稅評估部分方法及行業(yè)納稅評估指標的通知
國稅函[2005]1205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和修改的部分稅務部門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現(xiàn)將《增值稅納稅評估部分方法及行業(yè)納稅評估指標(試行)》(以下簡稱《評估方法》)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貫徹實施,并提出如下具體要求:
一、《評估方法》是為了適應增值稅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要求,在深入調查研究、總結部分基層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各地在具體實施時,要根據本地的情況、評估對象的具體情況靈活運用;要根據本地的實際,制定本省、市的指標;要對評估工作好的作法及時總結,不斷擴充完善評估指標體系和指標參數(shù),使指標體系和指標參數(shù)比較全面地反映本地的實際情況,提高增值稅納稅評估的科學性和針對性。
二、各地在開展增值稅納稅評估時,必須首先對納稅人進行篩選,確定疑點對象,實施檢查。有條件的地區(qū)可利用《評估方法》中的一些方法和指標,對納稅人申報的原輔材料、包裝物、能源動力、生產工時、設備使用等投入產出情況進行深入的分析,以印證企業(yè)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找出或者澄清評估疑點。
三、各地對增值稅的納稅評估工作要高度重視,積極探索,并將此項工作納入工作業(yè)績考核之中。對于申報明顯異常而沒有按要求進行納稅評估的案件,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評估方法》僅僅是在總結部分省市納稅評估實際的基礎上提煉出來的,試行中遇到的問題或者產生的好經驗,要及時總結,并報告總局(流轉稅管理司)。
附件:《增值稅納稅評估部分方法及行業(yè)納稅評估指標(試行)》(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