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利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財稅字[1995]第64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第十四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14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
你局《關于銀行部門超過國家規(guī)定利率支付儲戶攬儲獎金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請示》(湘地稅函[1995]087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條第二款所說的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儲蓄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存款利率和保值貼補率計算的利息額。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超過上述利息額支付給儲戶的部分,不管是以利息、獎金還是以其他名義支付,均不屬于稅法規(guī)定的免稅利息所得,必須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對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規(guī)定利率和保值貼補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應按“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