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稅計稅依據(jù)的批復
財稅[2007]162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第十四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14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稅計稅依據(jù)確定問題的請示》(京地稅地[2007]356號)收悉?,F(xiàn)批復如下:
根據(jù)國家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筑物、構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轉讓給他人的,應按照轉讓的總價款計征契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