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調(diào)整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有關(guān)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73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參見《財政部關(guān)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第十四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14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guān)于資源稅有關(guān)問題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天津、上海、廣東、深圳、西藏、寧夏、海南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jù)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現(xiàn)將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有關(guān)政策通知如下:
一、關(guān)于原油、天然氣資源稅適用稅率
原油、天然氣礦產(chǎn)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相應將資源稅適用稅率由5%提高至6%。
二、關(guān)于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優(yōu)惠政策
(一)對油田范圍內(nèi)運輸稠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
(二)對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
稠油,是指地層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點大于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氣,是指硫化氫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氣。
(三)對三次采油資源稅減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繼續(xù)以聚合物驅(qū)、復合驅(qū)、泡沫驅(qū)、氣水交替驅(qū)、二氧化碳驅(qū)、微生物驅(qū)等方式進行采油。
(四)對低豐度油氣田資源稅暫減征20%。
陸上低豐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儲量豐度在25萬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陸上低豐度氣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氣可采儲量豐度在2.5億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氣田。
海上低豐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儲量豐度在60萬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海上低豐度氣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氣可采儲量豐度在6億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氣田。(五)對深水油氣田資源稅減征30%。
深水油氣田,是指水深超過300米(不含)的油氣田。
符合上述減免稅規(guī)定的原油、天然氣劃分不清的,一律不予減免資源稅;同時符合上述兩項及兩項以上減稅規(guī)定的,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zhí)行,不能疊加適用。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jù)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及實際情況的變化適時對上述政策進行調(diào)整。
三、關(guān)于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優(yōu)惠政策實施
為便于征管,對開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氣、低豐度油氣資源及三次采油的陸上油氣田企業(yè),根據(jù)以前年度符合上述減稅規(guī)定的原油、天然氣銷售額占其原油、天然氣總銷售額的比例,確定資源稅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征收率,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綜合減征率=∑(減稅項目銷售額×減征幅度×6%)÷總銷售額
實際征收率=6%-綜合減征率
應納稅額=總銷售額×實際征收率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中石化)陸上油氣田企業(yè)的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征收率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具體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征收率按本通知所附《陸上油氣田企業(yè)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征收率表》(以下簡稱附表)執(zhí)行。今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將根據(jù)陸上油氣田企業(yè)原油、天然氣資源狀況、產(chǎn)品結(jié)構(gòu)的實際變化等情況對附表內(nèi)容進行調(diào)整。附表中未列舉的中石油、中石化陸上對外合作油氣田及全資和控股陸上油氣田企業(yè),比照附表中所列同一區(qū)域油氣田企業(yè)的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征收率執(zhí)行;其他陸上油氣田企業(yè)的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征收率,暫比照附表中鄰近油氣田企業(yè)的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征收率執(zhí)行。
海上油氣田開采符合本通知所列資源稅優(yōu)惠規(guī)定的原油、天然氣,由主管稅務機關(guān)據(jù)實計算資源稅減征額。
四、關(guān)于中外合作油氣田及海上自營油氣田資源稅征收管理
(一)開采海洋或陸上油氣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在2011年11月1日前已簽訂的合同繼續(xù)繳納礦區(qū)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簽訂的合同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qū)使用費。
開采海洋油氣資源的自營油氣田,自2011年11月1日起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qū)使用費。
(二)開采海洋或陸上油氣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按實物量計算繳納資源稅,以該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扣除作業(yè)用量和損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氣產(chǎn)量作為課稅數(shù)量。中外合作油氣田的資源稅由作業(yè)者負責代扣,申報繳納事宜由參與合作的中國石油公司負責辦理。計征的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實物隨同中外合作油氣田的原油、天然氣一并銷售,按實際銷售額(不含增值稅)扣除其本身所發(fā)生的實際銷售費用后入庫。
海上自營油氣田比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海洋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機構(gòu)負責征收管理。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執(zhí)行?!敦斦繃叶悇湛偩株P(guān)于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有關(guān)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4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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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陸上油氣田企業(yè)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征收率表
序號 | 油氣田企業(yè) | 所在省份 | 綜合減征率 | 實際征收率 |
1 | 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 | 內(nèi)蒙古黑龍江 新疆 | 0.78% | 5.22% |
2 |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遼河油田分公司 | 內(nèi)蒙古遼寧 海南 | 1.44% | 4.56% |
3 |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 吉林 | 1.03% | 4.97% |
4 |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 | 天津??河北 | 0.82% | 5.18% |
5 |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華北油田分公司 | 河北 山西 內(nèi)蒙古 | 1.09% | 4.91% |
6 |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冀東油田分公司 | 河北 | 0.26% | 5.74% |
7 |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 | 江蘇??四川 云南 | 2.4% | 3.60% |
8 | 南方石油勘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 | 廣東 廣西 海南 | 0 | 6% |
9 |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氣田分公司 | 重慶 四川 | 0.68% | 5.32% |
10 |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長慶油田分公司?? | 山西??內(nèi)蒙古 陜西 甘肅 寧夏? | 1.09% | 4.91% |
11 |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玉門油田分公司 | 甘肅 | 0.04% | 5.96% |
12 |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 | 甘肅??青海 | 0.40% | 5.60% |
13 |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 | 新疆 | 0.44% | 5.56% |
14 |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 新疆 | 0.05% | 5.95% |
15 |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 | 甘肅??新疆 | 0.53% | 5.47% |
16 |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勝利油田分公司 | 山東 新疆 | 1.44% | 4.56% |
17 |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 | 內(nèi)蒙古山東 河南 | 1.2% | 4.80% |
? | 油氣田企業(yè) | 所在省份 | 綜合減征率 | 實際征收率 |
18 |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 | 河南 | 1.57% | 4.43% |
19 |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漢油田分公司 | 湖北 重慶 | 0.61% | 5.39% |
20 |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油田分公司 | 江蘇 安徽 | 0.34% | 5.66% |
21 |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 | 新疆 | 2.16% | 3.84% |
22 |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氣分公司 | 廣西??四川 貴州 云南 | 1.2% | 4.80% |
23 |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華東分公司 | 江蘇?重慶 | 0.97% | 5.03% |
24 |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華北分公司 | 內(nèi)蒙古陜西 甘肅??寧夏 | 1.2% | 4.80% |
25 |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東北油氣分公司 | 吉林??遼寧 | 0.53% | 5.47% |
26 |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普光分公司 | 四川 | 2.4% | 3.60% |
27 |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新疆勘探開發(fā)中心 | 新疆 | 0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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