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書畫作品古玩等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1997]154號
(此文件已廢止)
關于書畫作品、古玩等的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經研究,現(xiàn)統(tǒng)一明確如下:
個人將書畫作品、古玩等公開拍賣取得的收入減除其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確定方法為:能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的,以憑證上注明的價格為其財產原值;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或由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機構所評估的價格確定。稅款由拍賣單位負責代扣代繳。
? 國家稅務總局
?????????????????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相關連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guī)范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7〕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