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有關單證備案管理制度(暫行)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5]199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
注釋:條款失效,第一、二、五、六條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注釋:條款失效,第四條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出口貨物退(免)稅單證備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國稅函[2009]10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規(guī)范外貿出口經營秩序,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防范騙取出口退稅違法活動,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出口企業(yè)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單證實行備案管理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業(yè)自營或委托出口屬于退(免)增值稅或消費稅的貨物,最遲應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后15天內,將下列出口貨物單證在企業(yè)財務部門備案,以備稅務機關核查。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單證備案說明詳見附件1。
(一)外貿企業(yè)購貨合同、生產企業(yè)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包括一筆購銷合同下簽定的補充合同等;
(二)出口貨物明細單;
(三)出口貨物裝貨單;
(四)出口貨物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收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收據)。
二、備案要求
(一)備案可采取兩種方式:
第一種方式:由出口企業(yè)按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順序,將備案單證對應裝訂成冊,統(tǒng)一編號,并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見附件2)。
第二種方式:由出口企業(yè)按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順序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不必將備案單證對應裝訂成冊,但必須在《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備案單證存放處”欄內注明備案單證存放地點,如企業(yè)內部單證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等。不得將備案單證交給企業(yè)業(yè)務員(或其他人員)個人保存,必須存放在企業(yè)。
但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發(fā)生之日起2年內,出口企業(y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后,必須采取第一種方式備案單證:
1.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或D級;
2.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
3.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日常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多次出現錯誤或不準確情況的;
4.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不滿1年的;
5.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
6.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guī)及出口退(免)稅管理規(guī)定其他行為的。
(二)備案單證應是原件,如無法備案原件,可備案有經辦人簽字聲明與原件相符,并加蓋企業(yè)公章的復印件。
對于第一條所述購銷合同,屬于一筆購銷合同項下多次出口的貨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貨物時予以備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備案單證存放處”中注明第一次購銷合同備案的地點。
(三)除另有規(guī)定外,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yè)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5年。
三、稅務機關應督促出口企業(yè)建立備案單證的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備案單證的日常管理和核查,并將備案單證管理納入稅收管理員的職責范圍。在進行退稅審核、退稅評估、退稅日常檢查時,可向出口企業(yè)調取備案單證,進行檢查。同時,各地稅務機關退稅部門應在內部設置專職崗位,負責出口企業(yè)備案單證的日常檢查工作。
四、對于出口企業(yè)有本通知第二條第二種方式中所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要求出口企業(y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提供備案單證。對備案單證,稅務機關應著重核對以下內容:
(一)備案單證所列購進、出口貨物的品名、數量、規(guī)格、單價與出口企業(yè)申報出口退稅資料的內容是否一致。如,是否存在修改出口貨物運輸單據的問題。
(二)備案單證開具的時間、貨物流轉的程序是否合理。如,是否存在購銷合同簽定時間與貨物運輸、報關時間順序不一致等。
(三)出口貨物明細單、出口貨物裝貨單與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清單)的內容是否一致。
凡對備案單證核對有疑問的,可暫停退稅,將有關情況核實清楚后按規(guī)定處理。
五、出口企業(yè)未按本通知第二條要求進行裝訂、存放和保管備案單證的,稅務機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處罰。
六、出口企業(yè)提供虛假備案單證、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不能提供備案單證的,稅務機關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七十條的規(guī)定處罰外,應及時追回已退(免)稅款,未辦理退(免)稅的,不再辦理退(免)稅,并視同內銷貨物征稅。
七、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附件:1.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單證備案說明(略)
2.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