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納稅人多繳稅款及應付利息辦理退庫的通知
財預[2001]50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yè)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連、青島、寧波、廈門市中心支行:
為認真貫徹執(zhí)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新征管法),做好納稅人多繳稅款和應付利息的退付工作,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新征管法實施之日起,凡納稅人申請退付多繳稅款,各級稅務機關應根據(jù)多繳稅款數(shù)和開展“收入退還書”當日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隨同多繳的稅率一并辦理退付手續(xù)。計息時間從納稅人結算繳納之日起至稅務機關開具“收入退還書”之日止。
二、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退付申請及所附多繳稅款的入庫憑證(繳款書)進行審核后,開具“收入退還書”。納稅人持“收入退還書”到當?shù)貒鴰炀偷剞k理退庫。
納稅人多繳稅款及應付利息由國庫直接退付申請人銀行賬戶,如以現(xiàn)金繳稅需退付現(xiàn)金時,由征收機關在“收入退還書”上加蓋“退付現(xiàn)金”戳記,納稅人再持身份證和原繳款書復印件到指定國庫辦理退付手續(xù),指定國庫將款項劃至原經(jīng)收銀行領取退付的現(xiàn)金。
三、納稅人多繳稅款及應付利息,統(tǒng)一采用沖減正稅入庫科目的辦法,由正稅入庫收入中退付。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