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若干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1]384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6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關于石化集團公司重組改制過程中增值稅抵扣問題的請示》(中油石化[2000]財字554號),現就該公司有關增值稅抵扣問題明確如下:根據國務院確定的關于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重組上市在稅收政策中采取“維持現有利益格局不變,不擠不讓”的原則,對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下屬各分、子公司在2001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按原企業(yè)名稱開具的符合抵扣規(guī)定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經企業(yè)所在地國家稅務局審核批準后,可以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