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鋁、鋅、鉛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國稅發(fā)[1998]152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6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增強鋁、鋅、鉛等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緩解上述產品在國內生產經營的困難,經國務院批準,決定適當提高上述產品的出口退稅率?,F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鋁、鋅、鉛出口退稅率調為11%。鋁、鋅、鉛所對應的海關商品代碼和出口退稅率計算機文庫另行調整后下達。
二、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執(zhí)行。具體執(zhí)行日期按“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注明的海關離境日期為準。
請遵照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