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純銀出口適用退稅率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3]1162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62號)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如何確定高純銀出口退稅率的請示》(云國稅發(fā)[2003]156號)收悉。關于出口高純銀海關編碼與《2003年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以下簡稱《出口目錄》)上對應的海關編碼不一致,如何確定出口適用退稅率的問題,現批復如下:
經向科技部了解,由于調整《出口目錄》時使用的是2002年海關稅則,與2003年海關稅則核對時,因時間緊迫未發(fā)現高純銀海關編碼的變動,現科技部已來函要求予以更正。為解決出口企業(yè)實際困難,總局決定將2003年《出口目錄》中序號為554、產品名稱為“高純銀”的海關編碼,由71069100調整為71069110和71069190,凡企業(yè)以這兩個海關商品編碼報關出口,且報關單和進貨憑證產品名稱為“高純銀”、純度大于3N(即純度大于99.9%)的,在符合科技部、外經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發(fā)布2003年〈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的通知》(國科發(fā)計字[2003]38號)規(guī)定的條件下,可按高新技術產品退稅率給予辦理退(免)稅手續(xù)。具體見調整后的《2003年退稅率文庫》。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