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由石油伴生氣加工壓縮成的石油液化氣適用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5]8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qū)請示,要求明確部分液化氣產品適用增值稅稅率,現(xiàn)明確如下:
對由石油伴生氣加工壓縮而成的石油液化氣,應當按照13%的增值稅稅率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甘公網(wǎng)安備 620102020027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