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
國稅函[2005]319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房地產等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閩地稅發(fā)[2005]3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特點和目前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實際情況,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后投資于企業(yè),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yè)股權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guī)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