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第二批菲亞特牌小汽車減征消費稅的通知
財稅[2003]72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消費稅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18號)
江蘇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低污染排放小汽車減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00]26號)的規(guī)定,躍進汽車集團所屬江蘇南亞自動車有限公司生產的菲亞特(FIAT)牌轎車,經(jīng)國家指定的檢驗中心樣品檢驗和生產一致性審查,達到《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Ⅱ)》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檢驗程序符合財稅[2000]26號規(guī)定的要求。經(jīng)研究,對該公司2002年1月10日以后生產銷售的菲亞特(FIAT)牌NJ7131型轎車和2002年6月21日以后生產銷售NJ7132、NJ7133型轎車,準予按應納消費稅稅額減征30%。文到之日以前應減征的消費稅可以辦理退稅或在以后應交的消費稅中予以抵減。請遵照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