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校辦企業(yè)征免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6]138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校辦企業(yè)征免所得稅問題的請示》(桂地稅報字[1996]004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關于校辦的科研、生產、教學一體化的設計研究院、科研所,是否給予暫免征收所得稅的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若干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001號)規(guī)定:“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于各業(yè)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因此,關于大專院校的科研所的所得稅問題,國家已明確。對學校的設計研究院所得稅問題,考慮到設計、研究等是學校的優(yōu)勢,其收入亦屬于技術性服務收入,另外,其主要為配合教學,非正常消耗較大。因此,對科研、生產、教學一體化的設計研究院開展設計研究所取得的所得,可暫免征收所得稅。
二、關于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如何掌握的問題。國家給予校辦企業(yè)免稅的部分,應該用于學校補助教育經費的不足。校辦企業(yè)的稅后利潤如何上交給學校?由你局與你區(qū)教委商定。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