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財稅[2005]7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財政部令2011年第6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對國家林業(yè)局申請的2004年第二批189輛設有固定裝置的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范圍見附件1),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05年6月30日,過期作廢。
車主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xù)時,需向所在地國家稅務局車購辦提供車輛內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1套,國家林業(yè)局森林防火辦公室配發(fā)的“森林消防專用車證”和“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兩證單式樣見附件2)。國家稅務局車購辦依據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車輛計劃、免稅車輛型號、車輛內觀、外觀彩色照片、“森林消防專用車證”、“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照片及證單式樣從國家稅務總局FTP服務器的LOCAL\流轉稅司\消費稅處\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稅圖冊地址下載)為車主辦理免稅手續(xù)。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國家林業(yè)局應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將2004年實際免稅車輛的使用單位、型號、數量及免稅額等情況以書面形式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附件:1、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稅指標分配表(略)
2、森林消防專用車證和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單式樣(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