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含鉛汽油消費稅稅率的通知
財稅字[1998]163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后相關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6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
為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和減少機動車輛排氣污染,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限期停止生產(chǎn)銷售使用車用含鉛汽油的通知》精神,現(xiàn)將調整含鉛汽油消費稅稅率問題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對合鉛汽油按0.28元/升的稅率征收消費稅;無鉛汽油仍按0.20元/升的稅率征收消費稅。
含鉛汽油是指含鉛量每升超過0.013克的汽油。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199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