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天津、上海、浙江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7]92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號)
(通知略)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
200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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